在嘉義發生一件房地糾紛。有一何姓原告在民國98年12月27日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透過葉姓仲介向陳姓被告以267萬購買1棟2層樓的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結構,建地百餘坪的中古透天厝。但在過戶後的第2天,就發現有壁癌,並有嚴重漏水與油漆剝蝕等瑕疵。
而後陳姓被告便雇工修繕,但還是無法完全修復,於是原告依民法要求返還買屋價金並解約。
陳姓原告抗辯在當時交屋並無漏水情形,在現況說明書也有註明並無此情形發生;另外在買賣方契約有附註在交屋後一次大雨為原則,如果有漏水情形的話賣方會負責修復並保固半年。
被告當時花費37800元修復,而原告在當時有在收據上簽名,表示原告並無置之不理。
法官認為當時房屋買賣成立時就有漏水瑕疵,一旦解約被告須返還價金,如不解約原告就只需花費補強;在此看來如依原告解約的話會有失公平,頂多減少價金,且被告有雇工修復,因此判何姓原告敗訴且不得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