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依現行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淡海新市鎮區內之建築開發案均應經「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或施工,其目的係為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並達成土地使用之有效管制。其中,為塑造新市鎮建築物之獨特風格,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建築物頂層及屋突除依法留設屋頂避難平台外,宜設置斜屋頂」,惟大多數都市設計審查委員認為,要增進淡海新市鎮天際線的變化,並給予建築物頂層及屋突較多的設計彈性,一律設置斜屋頂之規定恐已不合時宜,建議以輕巧、開放、鏤空及多層次之屋頂造型,來鼓勵營造較具變化的天際線。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已檢討修正「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十二點之(二)之3有關屋突與屋頂設計之規定,並於100年5月13日提內政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第98次會議討論通過,俟會議紀錄確認,即可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函頒施行,使屋頂造型的設計更具彈性,以增進淡海新市鎮天際線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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