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農村子弟能夠傳承祖產,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提升整體經濟生產力,因此,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特別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防止承受人於享受上述租稅優惠後,發生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致失去原來租稅獎勵之目的,所以稅法同時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以資防弊。但如適用免稅之農地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可免予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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