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已適用過一生一次之土地增值稅稅率,後來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仍可申請按土地漲價總數額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土地所有權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規定。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房屋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放寬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次數限制,符合前述規定條件者,可依10%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並防杜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所以,適用一生一屋規定者,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