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1.7.2內授營宅字第1010806265號公告
主旨:公告受理101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
公告事項:
一、住宅補貼方式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24,000戶。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000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000戶。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01年7月31日起至101年9月10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http://www.cpami.gov.tw)。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六、申請資格: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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