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行政院推動綠色能源產業發展政策,及風力發電等公用事業需用位屬海域內未登記國有土地及保安林地,財政部於101年6月4日配合修正發布「國有非公有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增訂申請興辦公用事業需用的國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如位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保安林地、面積達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總面積50%以上、被占用、已提供使用權之國有土地得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國產局表示,都市計畫內土地因公共設施、交通、生活等機能健全,已屬熟地,尚無須透過民間申請,即可開發;保安林地須移交林務局管理;已被占用土地,為避免有就地合法化疑慮及鼓勵占用等情形,依原規定均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但考量民間興辦風力發電等公用事業,需用土地有屬保安林地、都市計畫內、保護區,因受原規定之限制無法提供申請開發,致影響國家能源政策推動。經檢討結果,保安林地經主管機關確認無妨礙國有保安林地使用,被占用土地由申請人切結願自行負責地上物之處理,已提供使用者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拋棄使用權同意書並切結願自行負責處理地上物之證明文件後,宜同意提供申請開發,爰修正本要點第3點規定,放寬規定。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申請興辦風力發電範圍內國有土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開發後不辦理讓售,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除不影響開發事業計畫之進行外,並有利於民間興辦風力發電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