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從96年度起開始辦理住宅補貼,對於無力購置住宅的家庭,政府提供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個月;對於有購屋能力的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購置住宅並辦有住宅貸款者,則給予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220萬元,償還期限最長20年,並在100年度起放寬償還期限為30年(政府仍補貼前20年);擁有老舊住宅亟待修繕者,則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優惠貸款額度最高80萬元,償還期限最長15年。租金補貼、購置住宅及修繕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其家庭年收入須低於50%分位點之家庭平均所得,且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須低於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之三點五倍。本項補貼101年度持續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