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已不是重劃後首次移轉,故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再移轉時係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已減輕;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再減徵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