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房產,也要報繳契稅。財政部表示,取得法拍屋也應繳納契稅,逾期未繳需加罰怠報金;若同時取得多戶法拍屋,未如期繳稅者,應按戶計罰。
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不動產買賣、交換或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財政部指出,標購法院拍賣的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所以拍定人應依規定在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逾期報繳契稅是以「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做為怠報金處罰的標準,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可處罰上限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財政部並規定,向法院標購多戶住宅且未在期限內申報契稅者,其怠報金應按每戶加徵。
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一般可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可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間,選擇較低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的負擔。
至於向法院標購房屋的契稅申報手續,應在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逾期即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