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詢問,房屋業已相當老舊,建造已逾30年,為何仍需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該局近一步說明,房屋之評定現值係依「臺中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規定之面積、構造別、樓層數、高度、用途、坐落地點而評定,各項因素均會影響到房屋現值,評定房屋現值設立稅籍資料後依規定逐年折舊遞減,房屋建造逾30年並不代表現值已未達新臺幣10萬元,另若非作住家使用,即使現值已未達 10萬元,仍應需課徵房屋稅。
另房屋現值若已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作住家使用,依法令規定即予自動予以免徵房屋稅,無須另行提出申請,但房屋現值若已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作非住家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呼籲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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