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依民法規定,如果是天然災害造成的漏水損失或是原屋主時代就存在的滲漏水,交屋在半年內,原屋主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屋主必須賠償買方損失。
但有鑒於許多屋況問題,不見得半年之內就會浮現,因此現行民法,已經修改成,買方在發現漏水之後,須立即通知原屋主,並於通知後半年後行使物之瑕疵擔保的權利,因此只要交屋不超過五年,買方都可以向屋主提出求償。
但若超過法定求償期限或是非原屋主遺留的瑕疵,只有少數房仲業者,有提供漏水保固的服務,民眾購屋中古屋,尤其是屋齡較久的房子時,最好先比較各家房仲業者的售後服務項目與時間。
但要注意的是,屋齡30年以上或結構脆弱的中古屋、其他住戶或上層鄰居所造成的滲漏、買方自行改建裝潢,以及因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災地變所引起的漏水問題,則不在保固範圍內。